当房东向非家具出租(location non meublé)的住宅租户发出因出售而终止租约的通知时,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。让我们看看这个权利的范围和限制。
是的,租户在购买房产时有优先权 1989年7月6日的法律规定,房东可以以6个月的预通知期结束租赁合同,理由可以是出售房产。
在这种情况下,租户有2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购买该房产。如果他同意购买,从他向房东发送答复之日起,他还有2个月的时间完成交易。
当租户在回复中表示将通过房产贷款购买时,他的接受条件于获得贷款,交易完成的时间延长至4个月。
租户的决定期限是从6个月的预通知期开始计算的,即从租约到期前6个月开始算起。所以租户可以在租约到期前6到4个月内决定。
如果房东最终以更优惠的价格或条件出售该房产,他必须再次向租户提供优先购买权,租户则有1个月的时间来接受这个新的销售提议。
通知应发送到租户在搬出时提供的地址。如果租户没有告知房东新地址,则通知将发送到原租赁房产的地址。
租户可优先购买租赁的房产
当租户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时,他的优先权覆盖整个租赁的房产。也就是说,租赁合同中所包括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。
一方面,如果通知包含不属于租赁合同中的部分(如未包括在合同的服务间),则该通知将无效。 另一方面,购买要约必须覆盖整个租赁的房产,无法仅限于合同中部分的租赁物品。 因此,租户不能被要求购买房东所出售的整个物业。这可能对房东产生重大影响,因为如果租户行使优先权,房东可能需要建立一个共有产权系统。实际上,租户的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创建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多个物业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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